建築經理公會沿革
  政府為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杜絕購屋糾紛,輔導建築業健全經營,並 重建我國獨有之房屋預售制度,乃專案核准成立「建築經理公司」。「建築 經理制度」,在我國亦係首創,可說是順應社會需要,解決民生問題之時代 產物。從房屋交易秩序紊亂,到「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頒佈和「建築經 理公司」成立開業,在房屋市場上推行「履約保證」,乃至於社會上所呈現 正面反應為止。就其間所經過之歷程而言,至為繁複;就時間而言,亦甚冗 長,亙十年之久;就參與研議之單位及人員而言,涵蓋更為廣泛,包括行政 院、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法務部、經建會、工技學院、銀行、學者專 家以及建築投資業者,故今日之有「建築經理公司」。茲將「建築經理公司 」誕生緣起及本會發展沿革分述如下:
  我國之建築投資業界於五十年代,創行房屋預售業務,使建築商得以在 預售市場上籌得興建資金;購屋者也可以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支付購屋之自備 款,俟房屋建築完成後設定抵押權予銀行,再取得七至十五年的長期購屋貸 款,不必一次付出鉅額資金。這項購買房屋的分期付款制度,對建築業者及 消費大眾而言,是一項兩獲其利的好制度。無奈由於人謀不臧,少數建築業 者,不顧「誠信」原則,一旦週轉失靈,則停工不建,甚或一走了之,使購 屋者蒙受損失。這類事件並非一、二獨立案例,而是時有所聞。消費者因而 望之怯步,遂造成房屋預售市場秩序大亂,此一良好預售制度已被破壞無遺 ,隨之接踵而來的是房屋市場景氣衰退。
  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政主管機關,對國民食、衣、住、行、育、樂等各 項民生問題,無不盡力維持其供需平衡順暢,當時既然國民的「住」發生重 大問題,行政院當然不能坐視。
  行政院於六十七年十一月間指定內政部為建築業輔導管理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除由該部先行選擇重點逐步辦理外,並請有關機關在商業登記 、銀行貸款、業務輔導方面予以支援配合,內政部當即委託國立工業技術學 院,對房屋預售制度之存廢及如何改進等問題進行深入之研究。
  在此近兩年研究期中,房屋預售市場秩序更形紊亂,購屋糾紛迭起。行 政院於六十九年八月間決議「加強對建築商預售制度之管理」,並指示內政 部會同財、經兩部辦理。此時工技學院已提出研究報告,其中一項,即建議 政府成立「建築經理公司」藉以導正紊亂已久之房屋市場秩序。
  行政院七十年十月間指示內政部從速訂定「建築業輔導管理方案」以健 全建築業之經營。內政部遂將工技學院所提出之報告一併呈報行政院。
  行政院七十一年六月間將內政部所呈報之「建築業輔導管理方案」函送 經建會研究。其中內政部即鑑於房屋預售制度造成特多糾紛,其主要原因, 係因:建築業、銀行以及購屋者之間無媒介服務所致,乃建議由民間設立「 建築經理公司」由內政部主管。案經由經建會研議並將研究結果報院後,行 政院於七十一年十二月函復內政部,以建立房屋預售制度之市場秩序宜以銀 行為主要中間角色,似可由銀行直接辦理。並請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對建築業 之管理輔導,研訂辦法送經建會再議。
  內政部乃於七十二年十月邀請有關機關及建築投資同業公會代表研商結 果,認為設置「建築經理公司」為專業中間機構,仍有必要,惟對於「建築 經理公司」辦理「不動產履約保證」事項,係屬授信之金融業務無法承做一 節,因基於「履約保證」乃係建立房屋預售制度及維護交易安全之重要環節 ,且該項作業實際上包括:「契約鑑證」、「權利審查」、「依流程監督付 款」及「控制資金流向」等一系列之作業在內,並涉及不同專業層面,實宜 由專責機構負責辦理。故為兼顧法令及事實需要,其中有關保證業務涉及「 金融授信」部份,以及「建築融資」、「購屋分期貸款」等業務,仍由銀行 辦理;其餘由「建築經理公司」辦理。如此二者相輔相成,一方面可以彌補 銀行擔任上述保證業務事前徵信及事後追蹤管理之不足;另方面並得以專業 之地位服務市場,對於健全交易體制必有積極之助益,當可早日達成重建房 屋預售制度、市場秩序、消弭購屋糾紛之目的,建議「建築經理公司」之設 立由銀行參與確有必要,其方式:
  一、由銀行投資並為董事之成員。
  二、「建築經理公司」之設立及經營受內政部之監督。
  三、為避免浮濫,「建築經理公司」之設立家數酌予限制,其組織成員
    亦應該予以規定,並從嚴審核。
經行政院七十三年五月核示:「原則同意並請內政部會同財政部研擬具體辦 法」。至此階段「建築經理公司」之基本架構已告大致完成,但到達正式設 立階段為時尚遠,其間再經有關機關多次會商研討具體辦法報院。
行政院直至七十四年五月指示內政部數原則:
  一、原擬輔導設立「建築經理公司」一節准予試辦。試辦期間同意由銀
    行投資辦理。
  二、由內政部訂定有關「建築經理公司」章程要項送經濟部查照辦理。
  三、「建築經理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時,經濟部應先徵求內
    政部之同意。
  四、建築經理公司之管理應受內政部之輔導監督。
內政部遂參酌整體房地市場之時弊,訂定「建築經理公司章程及設立之程序 」公佈,並將「不動產買賣及契約鑑證」等業務一併納入章程要項之中。
  內政部於七十五年七月再頒佈「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同時有中國 、台灣、大通三家相繼設立,「建築經理公司」於焉正式問世。各公司營運 以來,在房屋市場深受社會大眾所歡迎,「建築經理制度」於初步獲得成功 後,相繼開業之建築經理公司有國海、中華、東亞、復華等四家已原則獲准 ,正在籌備中者尚有六家,在外縣市則有台中、新竹兩家公司設立。
  內政部營建署於七十六年九月四日邀集行政院經建會住都處、財政部金 融司、經濟部商業司、內政部社會司及各「建築經理公司」主管座談,決議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表」尚未修改增列「建築經理業」之前,先成立「建 築經理協會」俾得對內研究改進,期使日新又新;對外協助同業推廣業務, 並配合政府政策,期能導正房屋市場交易秩序,並指定台灣建築經理公司董 事熊智明先生召集籌備。熊智明先生受命後即積極訪問各同業主管,迅即完 成籌組工作,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向內政部社會司提出申請組織案。嗣因 內政部經濟部協商修改「商業團體分業標準表」增列「建築經理業」,並將 「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協會」申請案退回,囑改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組織 公會。熊召集人遂於七十七年三月再與同業協商並積極著手組織公會工作, 於七十七年四月六日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第一一三一六號函核准後, 發起組織,經三次籌備委員會議,於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北市建築經 理商業同業公會」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成立之初訂定原則:各會員公司之實際業務負責人,均能選任為理 監事,俾能群策群力,共謀業務發展,於大會成立時,本會章程理事名額僅 訂為九名。七十七年計有僑馥、聯合、全日、台億四家公司開業加入為會員 ,第二次大會修改章程增加理事名額,辦理增選。七十八年下半年合眾、國 際兩公司開業入會,八十年八月有東華入會,八十四年二月新竹建經公司以 台北分公司名義入會。八十四年起由新銀行所投資建築經理公司相繼成立, 八十四年下半年度安信、台新二家入會,八十五年上半年富邦、遠東、萬泰 三家入會,八十五年下半年復有中興入會。另在外縣市方面,台中、台南、 高立三家,因限於規定未能加入本會為會員,為擴大服務範圍,期不因地域 差異同霑本業發展成果,本會於第三屆第三次大會修改章程,增列贊助會員 。
  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商業團體法修正案一讀通過,增列對於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只有中央機關沒有地方機關的行業,可以直接籌組全國性公會,八十五 年七月十七日本會等九個公會決議設置「成立全國單一公會修法推動委員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商業團體法修正案公佈施行,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本案提本業台北市公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章程制定及發起 人事宜,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正式向社會司提出本業成立全國公會申請組 織案,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奉內政部函覆同意籌組,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 日召開發起人會議及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召開籌 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召開「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 同業公會」成立大會及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