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經理季刊 第十七期
一項陽光法案的破與立
蔡實鼎
相較於營造業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建築經理業推動法制化可謂倍極艱辛,建築經理業是唯一先由政府經審慎決策制定管理法令後再依法設立的行業,設立此業之目的,有如在紛亂的交通網上舖設一條「斑馬線」,使不動產交易中相關當事者(銀行、建商、購屋者)都能得到應有的保障,亦即為因應我國特有的預售制度,為輔助優良建商之優良個案獲取資金同時保護消費者及銀行的資產而設計,當前己由二十八家銀行轉投資成立二十四家建築經理公司,藉由公正第三者之專業驗證居間調和化解各方疑慮,使不動產交易自混亂中重整,並促進市場運作機制日臻成熟。
依現行「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建築經理公司辦理公司登記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需洽商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惟此行政命令之訂定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然而此洽商主管機關之要求即與特許無異,依公司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特許之核准須基於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為之,面對「行政程序法」有關樴權命令應遵行之規定的行將實施原管理法規失效在即,建築經理業完成法制化愈顯迫切,為此,由立法院主動提案,立法院法制局並針對本草案提出評析意見,謂從歷史、實務及法制諸觀點,均有予以立法之必要,本草案應予肯定;去年政府為提振經濟改革金融秩序舉辦了經發會諮詢
委員會議,其中財金組討論題綱「健全金融制度」第十三子題「長期健全建築經理業,消除發展瓶頸」乙案,亦經多數意見獲致通過,對本業為配合當前健全金融制度建立重要機制,益見其迫切與必要性。新版的「管理條例」草案,基本上仍維持政府原設計的「管理辦法」內涵與精神,尊重市場的自由機制,對相關業界並無任何強制條款,其最大特點,在新條例增列對建築經理業專業人員配置的提升,及執行業務過失課予嚴格的民、刑事罰則,期望以更健全組織提升服務品質,經由共同的使命感更加強從業人員個人責任感,以追求並達成專業、公正性的目標。
一項制度的誕生是多少努力與智慧的結晶,若因未能珍惜而瓦解,實是整體不動產安全機制的挫敗,更是購屋消費者的一大損失,而今,值此建築經理制度存廢的關鍵時刻,「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的順利完成立法即具有重要意義,為使建築經理業真能成為維繫不動產交易安全的有用且好用的工具,我們期待各界對本法的鼓勵,藉由本業整體水平的自我提升,能對不動產金融的健全、不動產業新而恆久的繁榮提供更有效服務與更大的貢獻。
本期目錄:
類 別 |
題 目 |
作 者 |
刊頭語 |
一項陽光法案的破與立
|
蕭明康 |
時人專訪 |
柯鄉黨署長談營建政策方針
|
游榮富 |
時人專訪 |
推動建築經理業法制化刻不容緩
|
游榮富 |
會務活動 |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實錄
|
林瑛佩 |
法制化釋疑之一 |
建築經理業應有銀行參與投資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分析
|
王志誠 |
法制化釋疑之二 |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之制定是否造成寡占之疑義
|
王志誠 |
時勢分析 |
資產管理公司與銀行不良放款問題的處理
|
浦繼達 |
時論評述 |
金拍、銀拍暴露房地產市場機制的無能
|
林永汀 |
走過九二一 |
921三週年感言
|
郭鴻彬 |
兩岸觀察 |
人血饅頭
|
蔡為民 |
市場分析 |
2003年房市景氣可期待但仍怕傷害
|
張欣民 |
實務進階 |
內在報酬率之缺點及改進之道
|
吳耿東 |
交易安全小常識 |
什麼是履約管理
|
蕭明康 |
重大法案 |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
|
立法院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