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經理季刊 第十八期
破浪前行-記在建築經理業法制化關鍵時刻
蔡實鼎
如何使一個行業能長治久安,在 穩固的基礎上成長,主管機關與同業公會都責無旁貸。
建築經理業是第一個由政府主動設計創立的行業,因行政程序法的實施,使得自民國七十五年頒布的管理辦法失去效力,未來若無管理法源代替,建築經理業多年來建立的營運規則將逐漸瓦解,回歸公司法成一般公司而沒有建立設立與淘汰機制,良莠不齊的現象必隨之發生,建築經理功能的式微,對購屋者與金融單位尤其是一大損失,為此,本會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即展開立法準備,雖經公聽會與內政委員會審議迄未能完成,至第五屆新會期,立法院陳學聖委員、秦慧珠委員、卓榮泰委員興陳建銘委員為本業二度提出管理條例草案,本年五月五日並經內政委員會決議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提具行政院版草案報行政院,再會同立法院版併案逐條審查。
營建署至此積極面對本案,研提過程中數度徵詢本會意見,草案初成並召集相關單位研商,會中經建會、經濟部均表樂觀其成,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林旺根先生並專文表達支持給予本案莫大助力,然而財政部對銀行投資部份與建築開發業公會代表不樂見本案之爭論,仍為研議過程中徒增之遺憾。
財政部自八十五年輕率作出本業為非 金融相關事業之行政指示後,
即多方阻撓銀行與建經之結合,行政院曾於八十六年「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修正案中針對財政部此一看法作出如下裁示:「 …. 財政部此一限制為建築經理業者最所詬病之處,並使本辦法名存實亡,財政部此一限制之規定,是否違反本院台七十四內字第一二六八0號函所示扶助建築經理業及穩定不動產金融之政策 ?」財政部實不應忽視行政院對此所提之質疑與裁示。
財政部既承認過去銀行投資為建經公司設立先決條件的事實,未來也不禁止銀行投資建經公司,但就是不贊成將之列為未來新公司成立條件頗不合理,建經公司從事業務幾乎都與銀行有切身相關 ,既從事其周邊事業,有銀行投資應屬必要,如果此條件取消,未來市場上將產 生二類建經公司,內部的協調與管理上都將是問題,非但二類建經公司間將可能產 生不公平之 競爭,素質參差不齊結果,也將影響社會對其整體公信的建立。
建築經理業是一座功能完備的橋樑,在建築業者、購屋者與銀行間扮演溝通與協調的專業角色,可受託協助業者取得適量及適時興建資金、降低投資風險、確保工程品質並建立購屋者對個案信心,化解購屋糾紛等,其與建築開發業的功能是相輔相成的,且本條例中並無訂定任何強制條款,開發業者不應有利益衝突之顧慮。
令人欣慰的,值本業法制化關鍵時刻,本會之主張業已獲得財政部、
金融局暨建築開發業等單位高層之理解與認同,不啻為本業法制化進程又邁前一步,並盼在本業法制化推動之時,亦能促使建築開發業法制化早日完成,使二者皆能以更完備的產業形象與服務效能,共創新而恆久的產業繁榮。
法制化只是一個起步,如何因勢利導以落實政府賦予的政策功能更屬至要,資產再生、重整與處分、都市更新、信託管理與不動產證券化經營管理等等,無處不是挑戰,無處不是商機。對於唯一跨建築與金融領域的建築經理業而言,破浪前行,路,將是無限的寬廣。嚴冬將盡,陽春已然不遠。
本期目錄:
類 別 |
題 目 |
作 者 |
刊頭語 |
破浪前行 –記在建築經理業法制化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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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實鼎 |
重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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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催生( +內政委員會開會通知) |
林旺根 |
趨勢分析 |
建築經理公司未來業務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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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慧鶯 |
建經贏的策略 |
資產管理公司與建築經理公司的結合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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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鴻彬 |
實務進階 |
都市更新案以信託方式辦理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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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珍 |
探訪建經系列 |
建築經理公司現況報導系之一 探訪中國建築經理公司
|
李菁晶 |
產業關聯 |
建築產業經濟活動體系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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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莊群 |
二岸觀摩 |
論中國大陸對土地利用的法律規範
|
李永然 |
大陸贏的策略之三 |
兩岸三通後的台灣都市發展因應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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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汀 |
探索二岸 |
「上海樓市海外版」空降台灣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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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為民 |
市場分析 |
後 SARS 時代的房地產走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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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欣民 |
立法說帖 |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簡易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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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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