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經理季刊 第二十六期
做對的事 走對的路-迎接建國百年的期許與自勉
趙希江
繼主、 附建物分開計價後,內政部決定自明年五月一日起,實施預售屋買賣履約保證機制以降低預售屋交易風險,落實消費權益保障。這是自民國六十九年政府研議建立不動 產市場交易秩序,七十五年創設建築經理行業以來,正式將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明文實施,前後雖歷經三十年,我們仍然認為做對的事永不嫌遲。
行政院消保會通過的履約保證機制分為價金返還、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擔保及內政部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等,由市場擇一採行。我們認為,建商對消費者履行買賣契約,亦即主須履行完工交屋之約,因完工交屋才符合公平交易,亦唯有完工交屋方可達成交易之各相關當事人最大利益與交易目的,故完整履約保證即應為完工保證,而經由履約管理,興建資金可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不會造成興建資金凍結情事,對殷實的建商並無不利之影響,反而因購屋信心增加,市場發展更加健全而長遠,而銀行也因完工交屋債權得以確保,其後分戶貸款業務更可連帶獲利。
近年市場的不理性熱潮,使得國內房價泡沫?憂急速擴大,對總體經濟、金融體系、市場發展與消費者購屋,均產生非常明顯的風險與壓力,同時也使得社會逐漸瀰漫投機炒作氣氛。而我國住宅政策,在國宅不再興建後,對市場的平抑措施,幾乎是全面棄守,以利率補貼為基調的消極性住宅法草案須全面檢討,以照顧經濟弱勢民眾的社會住宅比率而言,台灣和先進國家的差距過巨,因此,政府實有必要訂定新的住宅政策,把社會住宅比率大幅提高,提供足夠的中低收入民眾可以負擔的平價租屋,且為顧及就業機會,位置不宜偏遠,方能達成平抑房價、提升基本居住人權的效果。
建築經理業的成立,已為我國不動產交易安全制度墊下完好的基礎,並為大陸不動產界引為珍貴的台灣經驗,其所推行的不動產付款中間人、契約鑑證、履約保證、營建管理、清理 處分與續建機制等,均已在市場上發揮良性促進作用,前九二一震災後之重建工程,亦賴本業相關專業管理功能之協助方得以順利完成。這樣一個由政府所創立,為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上執行公正第三者角色功能的專業服務業,卻自九十二年至今沒有專法管理,致使執業項目紊亂,執業規範未能建立,社會公信力難以形成,嚴重影響了本業的健全發展。
本業法制化案雖經立法院法制局二次評估建議須以立法管理,亦經主管機關營建署九十五年、九十六年二度決議推動立法,仍以首長更替頻繁,未能深入了解本業,輔導政策未能一貫,使本案起伏延宕經年。九十九年七月五日營建署復針對本案召開評估會議,終於達成是否立法應由主管機關政策性決定的會議結論,我們期待政府在全新的領政之下,能勇於任事,貫徹決心,加速推動相關立法事宜,續留此一不動產交易安全礎石之生機,則本業幸甚,亦為國家社會幸甚!
期勉我業,建築經理制度已走過四分之一世紀,在迎向建國百年之際,身為一個以專業、公正、服務為定位的行業一份子,是值得自尊與自傲的,走過的歲月並不孤寂,我們已經創造了歷史,未來,還要繼續昂首前行。
本期目錄:
分類 |
題目 |
作者 |
刊頭語 |
做對的事走對的路 |
趙希江 |
鼎談交流 |
建經產業大未來之都市更新鼎談交流會 |
尹靜嘉 |
法律實務 |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應如何處理「租賃權」 |
李永然
吳任偉 |
依法論理 |
公司申請建照執照應加入建開公會之疑義 |
林永汀 |
市場瞭望 |
五都大選後房市行情大升格 |
張欣民 |
法律實務 |
修改規約決議而變更分管契約 |
林永汀 |
市場動態 |
台灣房市面面觀 |
游榮富 |
市場分析 |
台灣商用不動產價格泡沫化了嗎 |
曾東茂 |
兩岸觀察 |
溫州客的〝江湖〞不在上海 |
蔡為民 |
社會觀察之一 |
房屋價格降價之對策 |
汪台中 |
社會觀察之二 |
也談房價問題 |
蕭明康 |
社會觀察之三 |
雨遮突顯了土地登記問題 |
蕭明康 |
行業導讀 |
TRUST以誠信為核心-SGS集團 |
楊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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