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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建築經理公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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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沿革簡介
行政院七十年十月間指示內政部從速訂定﹁建築業輔導管理方案﹂以健
全建築業之經營。內政部遂將工技學院所提出之報告一併呈報行政院。 行政院七十一年六月間將內政部所呈報之﹁建築業輔導管理方案﹂函送 經建會研究。其中內政部即鑑於房屋預售制度造成特多糾紛,其主要原因, 係因:建築業、銀行以及購屋者之間無媒介服務所致,乃建議由民間設立﹁ 建築經理公司﹂由內政部主管。案經由經建會研議並將研究結果報院後,行 政院於七十一年十二月函復內政部,以建立房屋預售制度之市場秩序宜以銀 行為主要中間角色,似可由銀行直接辦理。並請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對建築業 之管理輔導,研訂辦法送經建會再議。 內政部乃於七十二年十月邀請有關機關及建築投資同業公會代表研商結 果,認為設置﹁建築經理公司﹂為專業中間機構,仍有必要,惟對於﹁建築 經理公司﹂辦理﹁不動產履約保證﹂事項,係屬授信之金融業務無法承做一 節,因基於﹁履約保證﹂乃係建立房屋預售制度及維護交易安全之重要環節 ,且該項作業實際上包括:﹁契約鑑證﹂、﹁權利審查﹂、﹁依流程監督付 款﹂及﹁控制資金流向﹂等一系列之作業在內,並涉及不同專業層面,實宜 由專責機構負責辦理。故為兼顧法令及事實需要,其中有關保證業務涉及﹁ 金融授信﹂部份,以及﹁建築融資﹂、﹁購屋分期貸款﹂等業務,仍由銀行 辦理;其餘由﹁建築經理公司﹂辦理。如此二者相輔相成,一方面可以彌補 銀行擔任上述保證業務事前徵信及事後追蹤管理之不足;另方面並得以專業 之地位服務市場,對於健全交易體制必有積極之助益,當可早日達成重建房 屋預售制度、市場秩序、消弭購屋糾紛之目的,建議﹁建築經理公司﹂之設 立由銀行參與確有必要,其方式: 一、由銀行投資並為董事之成員。 二、﹁建築經理公司﹂之設立及經營受內政部之監督。 三、為避免浮濫,﹁建築經理公司﹂之設立家數酌予限制,其組織成員 亦應該予以規定,並從嚴審核。 經行政院七十三年五月核示:﹁原則同意並請內政部會同財政部研擬具體辦 法﹂。至此階段﹁建築經理公司﹂之基本架構已告大致完成,但到達正式設 立階段為時尚遠,其間再經有關機關多次會商研討具體辦法報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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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二 之三 之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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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基隆路二段 189 號12樓之四 12Fl.-4, No. 189, Sec. 2, Jilung Rd., Shinyi Chiu, Taipei, Taiwan 110, R.O.C. TEL:886-2-23778862 FAX:886-2-23778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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