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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信託功能強化執行能力

建築經理公司創設之初,即係以履約保證為業務推動主軸,環顧建經公司 管理辦法第四條之八大業務項目,綜而言之也是為達成履約保證之目的而已 ,完整履約保證固可協助銀行及建商達成履行產權清楚、如期交屋、品質如 約之要求,但基於「管理辦法」本身並未賦予建經公司執行履約管理上必備 權力,致使建商每遇專戶控管而卻步,銀行亦顧慮萬一中途停工,恐其他債 權介入,權利不保,清理處分又曠日廢時,亦均使銀行承作意願不高。

因此完整履約保證個案目前實屬難能可貴,賦予建經公司之主要使命顯然 無法順利達成,今信託法已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佈施行,正為建經公 司提供一個充分發揮其公正、客觀、專業技術能力來協助保障預售交易達成 完工交屋使命的大好路徑。

現今建經公司執行履約管理的無力點,係因建經公司在個案運作過程中無 法掌握一些重要的元素(如土地、建物起造人),如果能掌握個案之基本元素 並擁有處分權,則保障之功能即可確保。運用上述信託概念,結合建經公司 當初被設計為公正、客觀、專業之第三人角色,最適由其掌握開發個案之財 產權(信託移轉)以利清理處分,再由處分所得便捷且十足地確保購屋者及銀 行之債權,經由續建程序達成履行完工交屋之保障責任,透過此一運作的方 式,當使建經公司由過去消極性的審查功能,蛻變為積極性保障消費大眾與 行庫債權的實質功能。

本於「不動產交易法」為建立不動產交易制度之基本大法,為保障交易安 全,確保交易各方之權益,不便「履約保證」混為空談,於該法中讓建經公 司結合信託功能強化執行履約管理上必備能力即屬需要,藉由此一新興工具 之運用,積極介入導正不動產開發興建、市場交易之行為,將可一掃過去建 經業對消費者、金融機構功能不彰之弊病,不但將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免除 消費者、地主、銀行之恐懼,更能達到土地資源之經濟利用,無形中也降低 社會不當成本之負擔,增進社會及經濟之福祉,更不枉費政府設立建築經理 制度之目的及功能。


我們對不動產交易安全看法
 ◎事前防患勝於災後賠償
 ◎建築經理制度正式走向法制
 ◎論建築經理業法制化之必要
 ◎防患未然是興利除弊的首要
 ◎天災難測,人禍可防
 ◎是責任也是使命
 ◎預售屋保證範圍應到完工
 ◎讓不動產市場斑馬線普遍成形
 ◎走出景氣迷失-再創新局
 ◎健全不動產金融秩序不二法門
 ◎不動產交易安全是業界長遠發展的礎石
 ◎以透明化建立買賣互信機制
 ◎金融與不動產交易安全
 ◎結合信託功能強化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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