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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與不動產交易安全

銀行在整個建築「商品」形成過程是否應發揮積極影響力與是否有能力發 揮積極影響力銀行的認知與消費者的寄望或有落差,吾人認為,若從融資的 審核過程與其後的監督執行上嚴格把關,銀行是應該也有能力負起確保商品 品質的社會責任。 不動產金融的不夠穩定一直是國內建商心中的痛,也因此產生了問題叢生 的預售制度,預售制度有其便利性,但因其類如期貨式的交易,買方面臨的 風險尤其嚴重,政府明白金融體系對國內房地產運作有其關鍵性的影響力, 為導正預售制度的缺失,如何藉由金融手段達成「商品」形成過程中把關的 作用,即成為八十年代研擬輔導管理建商方案中的基本構想,為顧及銀行執 行審核與管理上的能力與人力,並維持超然的客觀性,復設計由銀行投資成 立建築經理公司,輔助銀行達成上述政策目的。

協助好的建商的好個案便利取得融資以行銷市場,不但相對抑止了投機個 案的產生,也逐漸減輕對預售資金的依賴,是政策欲達成的效果。而銀行提 供建商資金,為確保債權,銀行赤往往要求所屬建經公司執行營建管理,從 規劃構想、發包、施工到驗收,經過完整的營建品質控管,購屋者擁有高枕 無憂的房舍應非難事,類似林肯大部災變的夢魘當不致發生,達成「三贏」 的局面自然也應該是理所當然的。

問題在於現今不動產交易過程並未以法制約,銀行、建商與消費者三者關 係仍然充斥著猜疑與不信任,建築經理公司雖背負政策的期許,但在市場經 濟的自由運作下,承擔如此調和之重責亦過於沈重,關鍵仍在不動產金融體 制的健全與否。如今因應大眾對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呼求,政府相關法治化的 形成亦逐步趕上,由地政司主導的「不動產交易法」中,明訂預售屋第一次 出售須建商為購屋者之自備款投履約保險或由金融機構背書保證交易達成;營 建署完成的「住宅建設條例」草案亦朝強化建築融資的簽證審核功能,提高 融資額度以減輕對收取自備款之依賴,凡此均希望藉由對建商融資的管理以 及對購屋者保障的措施,能根絕預售住宅時常衍生的交易糾紛。

事前的防範永遠勝於災後的補償,在大眾企求一安全的交易體制下,軌社 會公器的銀行業,無論過去、未來,也無論為自己或他人,都無法也不宜置 身事外。


我們對不動產交易安全看法
 ◎事前防患勝於災後賠償
 ◎建築經理制度正式走向法制
 ◎論建築經理業法制化之必要
 ◎防患未然是興利除弊的首要
 ◎天災難測,人禍可防
 ◎是責任也是使命
 ◎預售屋保證範圍應到完工
 ◎讓不動產市場斑馬線普遍成形
 ◎走出景氣迷失-再創新局
 ◎健全不動產金融秩序不二法門
 ◎不動產交易安全是業界長遠發展的礎石
 ◎以透明化建立買賣互信機制
 ◎金融與不動產交易安全
 ◎結合信託功能強化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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