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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不動產交易安全看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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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未然是興利除弊的首要─從震災重建借助建築經理制度談起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於九十年三月會議中決議,請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於九十年四月底前訂定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融資個別住宅重建相關作業要點,其中,建築經理業服務 功能均已明列各該作業要點中據以實施,以協助並確保本案有效執行,本業 過往服務績效暨專業、公正社會形象由此再次得到相關部會的肯定。 災區重建問題千頭萬緒,如何化解正考驗執政者的施政能力,首先面臨的 是產權整理、原有房貸的清償處理、重建資金之籌措、借款擔保責任規劃、 重建方案之評估等,至興建過程中,資金流量之安排、專款專用之專戶控管 、工程發包及營建品質之管理暨完工交屋、房貸辦理過戶等事宜也將次第浮 現,由於重建資金來自於政府所借貸基金,自應有嚴格之管理以求實效,而 承辦銀行一般均缺乏工程專業人才,如何查核、分次撥付暨品質認證等,都 需要專業人員來執行,這些都造成基層行庫的困擾,由政府創立、銀行投資 的建築經理公司擔負此公正第三人的驗證服務是為妥當,校舍重建工程啟動 之初若亦能引介運用此一功能角色,種種發包、施工弊端當可事先防患而少 留遺憾。 此外,當前金融亂象尤令人憂心,所謂的利益衝突交易與利益輸送現象, 在近日的多項金融弊案中均己浮現。金融秩序不彰,尚待有效處置、金融監 理與管理體制政出多門,職權分散重疊,加以屢有外來的政治干預,影響所 及,業者紀律蕩然,據財政部近日公佈的數據,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己高達 百分之八,逾放比在百分之十以下者堪稱少數,再者,目前金融機構的不動 產抵押放款數額約有新台幣五兆元,建築融資即高達二•五兆元,在長此以 來風險控管並無章法倚靠的情況,建融若有一半收不回來,銀行體系面臨困 境即殊難想像。各國金融機構之逾放比數字高低,常被視為金融體質之表象 ,存在一堆千瘡百孔的金融機構,如何寄望振興陳涸難起的經濟? 為了整頓金融,財政部正在多方努力立法院在去年中通過銀行法修正案, 大幅放寬銀行轉投資其他金融業的限制;去年底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容許 銀行、保險與證券三行業作同業合併,此對金融機構擴大營業範圍大有助益 ,金融合併法也開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兩種新機構成立 ,以加速壞帳清理;再加上日前通過的金融六法應可合稱「金融改革八法」 ,其效用一則藉金融機構間資金的擴大運用暨增加營業範圍以興利;一則順 勢清理金融機構壞帳,建立退出機制以除弊。然而前者極易使各事業間出現 利益衝突、利益輸送、防火牆界限模糊等內部弊端,對外則有壟斷市場、主 導價格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可能負面影響;後者另有道德風險問題,將金融 機構的不當放款轉移全體國民負擔的不合理情形亦應避免,此次金融監理一 元化機制未同步建立,固屬遺憾,但如何強化金融機構的內控與紀律更乃當 務之急。 台灣始終未能遠離金融風暴的威脅,其癥結即在於整體授信制度的弊端重 重,世界潮流(美歐日等十大工業國家前年所制定的巴塞爾公約)的重要精 神是加強對銀行風險的管控,台灣的金融機構在現今變動日益劇烈的環境中 ,所面臨的風險也較以往更為複雜,因此,如何提升風險控管機制將成為金 融改革成敗的關鍵所在,而由銀行所投資成立的建築經理公司在協助建立重 要且必要的風險控管文化上,必當責無旁貸善盡一已之力,以縝密的評估與 管理充分掌握建築融資的效率與安全,強化金融機構的內控與紀律。我們在 肯定金融諸法通過之餘,亦期許啟動金融改革興利除弊之時,能確切正視防 患未然的重要,讓內部制衡機制充分發揮,庶幾可為金融改革邁開成功的第 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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