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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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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條 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五條 建築經理業設立條件如下: 一、建築經理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建築業實收最低實本額為新台幣壹億元整,主管機關得視實際 需要調整之。 三、建築經理業應置都市計畫、地政、建築、土木、營建管理、會 計、法律及其他有關之專業人員,並至少應置專任建築師或土 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一人及專任或兼任會計師一人。 四、建築經理業應有銀行參與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建築經理 業實收股本百分之三十。建築經理業辦理現金增資時,銀行之 投資額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五、銀行投資建築經理業應經財政部核准,財政部於核准銀行投資 建築經理業時,應洽商內政部意見後辦理。 第六條 建築經理業申請設立時,除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外,應先檢具下列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股東名冊及其身分證件與簡歷。 二、投資銀行之投資允諾書及財政部之同意文件。 三、公司章程與組織規程。 四、專任經理人暨專業人員名冊及其學經簡歷。 五、營運計畫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建築經理業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之程序 ,逾期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 第七條 建築經理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之變更。 二、營業項目之增加及變更。 三、設立國內外分支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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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三章 業 務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公 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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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基隆路二段 189 號12樓之四 12Fl.-4, No. 189, Sec. 2, Jilung Rd., Shinyi Chiu, Taipei, Taiwan 110, R.O.C. TEL:886-2-23778862 FAX:886-2-23778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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