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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條  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五條 建築經理業設立條件如下:
    一、建築經理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建築業實收最低實本額為新台幣壹億元整,主管機關得視實際
      需要調整之。
    三、建築經理業應置都市計畫、地政、建築、土木、營建管理、會
      計、法律及其他有關之專業人員,並至少應置專任建築師或土
      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一人及專任或兼任會計師一人。
    四、建築經理業應有銀行參與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建築經理
      業實收股本百分之三十。建築經理業辦理現金增資時,銀行之
      投資額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五、銀行投資建築經理業應經財政部核准,財政部於核准銀行投資
      建築經理業時,應洽商內政部意見後辦理。

第六條 建築經理業申請設立時,除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外,應先檢具下列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股東名冊及其身分證件與簡歷。
    二、投資銀行之投資允諾書及財政部之同意文件。
    三、公司章程與組織規程。
    四、專任經理人暨專業人員名冊及其學經簡歷。
    五、營運計畫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建築經理業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之程序
    ,逾期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

第七條 建築經理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之變更。
    二、營業項目之增加及變更。
    三、設立國內外分支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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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三章 業  務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公  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建築經理業管理辦法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條文說明對照表草稿(WORD格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總說明定稿(WORD格式)
諮詢委員會簡報(不動證券化)(PowerPoint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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