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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條  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建築經理業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年內依
     本條例規定重新申請許可,逾期撤銷其公司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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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三章 業  務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公  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建築經理業管理辦法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條文說明對照表草稿(WORD格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總說明定稿(WORD格式)
諮詢委員會簡報(不動證券化)(PowerPoint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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