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築經理相關法規 | ![]() |
|
![]() |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條 文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建築經理業違反本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 之處分: 一、警告或申誡。 二、糾正或限期改善。 三、命令撤換經理人員或公司負責人。 四、撤銷公司登記或部份登記事項。 五、撤銷許可。 第二十五條 建築經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主管機關糾正並限期改善無 效者,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 登記並公告之: 一、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二、申請登記內容不實者。 三、未加入公會或出會、退會達六個月以上者。 第二十六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建築經理業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 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 司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禁止營業處分後,仍 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由公司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建築經理業辦理不動產評估時,如有故意估價不實、作偽或欺 瞞導致關係人受損時,其情節重大者,處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者,處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檢查建築經理業業務時,拒不配合或隱 瞞事實者,處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三章 業 務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公 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 ![]() ![]() ![]() |
||||
.......................................................................................... 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基隆路二段 189 號12樓之四 12Fl.-4, No. 189, Sec. 2, Jilung Rd., Shinyi Chiu, Taipei, Taiwan 110, R.O.C. TEL:886-2-23778862 FAX:886-2-23778863 |
![]() |
|||
COPYRIGHT©2001版權所有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 本網站最佳瀏覽解析度為800x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