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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條  文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建築經理業違反本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
      之處分:
      一、警告或申誡。
      二、糾正或限期改善。
      三、命令撤換經理人員或公司負責人。
      四、撤銷公司登記或部份登記事項。
      五、撤銷許可。
第二十五條 建築經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主管機關糾正並限期改善無
      效者,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
      登記並公告之:
      一、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二、申請登記內容不實者。
      三、未加入公會或出會、退會達六個月以上者。
第二十六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建築經理業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
      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
      司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禁止營業處分後,仍
      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由公司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建築經理業辦理不動產評估時,如有故意估價不實、作偽或欺
      瞞導致關係人受損時,其情節重大者,處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者,處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檢查建築經理業業務時,拒不配合或隱
      瞞事實者,處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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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三章 業  務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公  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建築經理業管理辦法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條文說明對照表草稿(WORD格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總說明定稿(WORD格式)
諮詢委員會簡報(不動證券化)(PowerPoint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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