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經理相關法規 回首頁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條  文

第三章  業  務
第八條 建築經理業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興建計畫評估。   
    二、契約鑑證。      
    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  
    四、財務稽核。      
    五、工程查核及營建管理。 
    六、建築融資簽證。
    七、擔任付款中間人。
    八、履約管理。
    九、代辦履約保證或履約保證保險事項。
    十、不動產之買賣或清理處分事項。
    十一、不動產相關業務之諮詢及顧問。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第九條 建築經理業受託辦理業務,應以書面方式為之。建築經理業之報酬
    應以收取服務費為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或分配委任人之利益。
第十條 契約鑑證作業,包括下列事項:
    一、交易契約之審查,包括下列事項:
      (一)標的物、權利主體及給付內容。
      (二)管理規約或其他使用規範。
      (三)交易價金、付款方式及貸款約定。
      (四)相關應完成之法定程序。
      (五)稅費負擔。
      (六)驗收、交付及瑕疵擔保。
      (七)財產保險類別及約定。
      (八)付款中間人或其他交易保全約定。
    二、簽發鑑證書應記載事項:
      (一)賣方資格及其權源。
      (二)交易型類及其應遵循之法律規範。
      (三)所審查書類文件說明。
      (四)其他相關事項記載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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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三章 業  務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公  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建築經理業管理辦法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條文說明對照表草稿(WORD格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總說明定稿(WORD格式)
諮詢委員會簡報(不動證券化)(PowerPoint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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