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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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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條 文
第三章 業 務
第十一條 建築融資簽證作業,包括下列事項: 一、興建計畫評估:包括「建築計畫」、「財務計畫」及「行銷 計畫」等,其評估報告供作向金融機構申貸建築融資使用。 二、工程查核:包括「工程進度」、及「完成價值查核」、「法 定程序核對」及「其他依約定應查勘或處理事項」等。 三、融資核撥簽證:包括「核撥條件簽證」與「融資用途查核」 等。 四、其他約定之相關事項。 前項作業應以書面報告方式為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查核 或稽核作業,應提出具體之證明資料或文件,作為辦理之依據。 第十二條 付款中間人作業,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經理業應以受託人地位及名義於銀行設立專戶,專供辦 理交易價款之存放及支付使用。 二、交易當事人得依契約之約定,委託建築經理業將其所託付保 管之交易價款與其他委託人之交易價款集中管理;但每一筆 交易案件,均應設獨立收支明細帳簿備查。 三、專戶交易價款之存放及支付,均應依交易契約及委任契約之 約定辦理;撥付時應約定以書面認證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 履約管理作業,包括下列事項: 一、履約管理應以不動產相關業務為限。 二、所管理之財產應獨立記帳,其銀行帳戶為獨立戶。 三、除係受託之事項外,不得以所管理財產作為擔保借款;如需 借款應經全體委託人同意後為之。 四、履約管理應依開發作業之進度,建立帳冊或財產目錄。 五、前款記錄應隨時供當事人查閱,並作為所管理財產結算分配 之計算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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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三章 業 務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公 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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