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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條  文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建築經理業受託辦理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建
     築經理業所經營業務屬其他法律特別規範者,應依各該相關法律
     規定辦理之。

第十七條 建築經理業不得受理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委託辦理本條例第八
     條之業務。 

第十八條 建築經理業之公司組織及業務、財務報告應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
     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隨時派員
     檢查建築經理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視狀況需要召集建築經理業從業人員舉辦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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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三章 業  務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公  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建築經理業管理辦法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條文說明對照表草稿(WORD格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總說明定稿(WORD格式)
諮詢委員會簡報(不動證券化)(PowerPoint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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