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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條  文

第三章  業  務
第十四條 履約管理之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七、受託人之責任。
     八、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交付時期及方法。
     九、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十一、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十五條 營建管理作業,包括下列事項:
     (一)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執行。
     (二)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執行。
     (三)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執行。
     (四)施工督導與工程進度查核。
     (五)營建合約之諮詢及審查。
     (六)其他約定應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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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
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與許可
   第三章 業  務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公  會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建築經理業管理辦法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條文說明對照表草稿(WORD格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總說明定稿(WORD格式)
諮詢委員會簡報(不動證券化)(PowerPoint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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